我今天出席由立法院國民黨團所舉辦的「反滲透法公聽會」,這是我第一次參加立法院公聽會。今天是世界人權日。10年前,2009年5月,我以總統身分批准了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與《聯合國經濟、社會、文化國際公約》兩個人權公約,立法院院並配合制定兩公約的施行法。在擔任總統前,我曾擔任法務部長三年多並在大學法律系任教十八年,所以當我看到一項侵犯人民自由、傷害民主法治的違憲惡法「反滲透法」將被強行通過,我有責任站出來反對,以捍衛中華民國立國的自由民主價值。
首先,由立法的必要性來看,現行的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》、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、《政治獻金法》、《公民投票法》及《遊說法》等法律,都已明文禁止境外勢力在國內從事相關政治活動;民進黨也才剛剛修訂了《刑法》、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、《國家機密保護法》、《國家安全法》等「國安五法」,對於需要防範的不法行為,都已經有詳細規定,也能有效執行。這證明現有法律的規範已經足夠,實在沒有必要再疊床架屋,另訂《反滲透法》。而且這樣一部涉及「國家安全」與「人民權益」衝突的法案,只有民進黨版,沒有行政院版,更是大大不妥。因為這個法案未來要由行政院各部門執行,相關部會當然應該參與法案的制定,才能避免侵犯人民權益或影響政府機關運作。 民進黨破壞這個程序,毫無正當性。
第二、再從法案的內容來看,對於「境外敵對勢力」及「滲透來源」等名詞的定義空泛模糊,幾乎所有中國大陸的公、民營機構組織,都可被解釋為「滲透來源」。未來任何人與這些機構組織往來,就可能觸法入罪。這不僅包括在大陸的臺商、臺生、臺眷、或每年訪問大陸約五百萬臺灣旅客,都面臨極大的風險。由於法案還規定,「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、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、委託或資助者」,都要受罰,因此即使是一般臺灣民眾,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委託,在臺灣從事合法行為,也將面臨刑責。這種無所不包的立法內容,在「滲透」這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下,賦予《反滲透法》過大的權力,使人人都可能成為虞犯或預備犯。任何人或團體都有可能被扣上與「境外敵對勢力」勾結的罪名。
《反滲透法》表面上是為防止「境外敵對勢力」入侵,實際上卻將成為掌權者羅織罪名,對付人民與政敵的工具。這簡直讓臺灣社會回到有《懲治叛亂條例》、《檢肅匪諜條例》、舊《刑法》一百條的戒嚴與動員戡亂時代。三十年前,黨外人士因為反對這些法律而奔走呼號,創立民進黨。現在臺灣解嚴已經33年,臺灣的民主曾被美國小布希總統在2008年3月我當選總統當天,來電稱道為「亞洲與世界民主的燈塔」現在,民進黨立委竟然大開倒車,在總統大選前突然提出這一部令人大發思古幽情的惡法,寧不予人有恍如隔世之感嗎?民進黨的委員們:午夜夢迴,你們難道沒有一點愧對先人的內疚嗎?
第三、國家安全固然重要,但民主自由的價值也不容毀棄,兩者要取得平衡,就必須堅守憲法的「法治國」原則。但令人痛心的是,蔡英文總統執政三年半以來,心中只有選舉算計,沒有憲法正義。她領導的民進黨通過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、《政黨不當財產處理條例》,沒收《公民投票法》、強修「國安五法」,乃至於不顧民主程序將《反滲透法》逕付二讀,肆無忌憚地摧毀民主政治賴以存在的「法治國原則」,為打擊異己而不擇手段。蔡總統說,臺灣的言論自由正被侵蝕;但最大的侵蝕者不正是蔡政府炮製的種種惡法嗎?她怎麼對得起當年追求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臺灣民主先進?
《反滲透法》形塑「境外敵對勢力」滲透來臺的恐共氛圍,製造紅色恐慌,就像是釋放出《哈利波特》一書裡阿茲卡班監獄的「催狂魔」,催化人民的恐懼感,說穿了,就是要藉此騙選票,奪取政治利益。這樣的法律一旦通過,何止是綠色恐怖,更將使得臺灣籠罩於新「麥卡錫主義」(McCarthyism)的幽靈之下。1950年代初期美國的「麥卡錫主義」,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,就可輕易指控他人親共、顛覆、叛國。1954年,美國參議院因此通過決議,譴責麥卡錫(McCarthy)參議員,批評他「違反參議院的倫理,使參議院陷入恥辱和惡名、妨害參議院的憲法程序、傷害參議院的尊嚴。」 這是多麼嚴厲的譴責?! 今天民進黨提出的《反滲透法》版本,不就是正在迫使立法院做同樣卑劣無恥的事嗎?
民主是臺灣傲人的成就,我們不該再犯70年前美國曾犯的錯誤,我們反對這項法案,也要呼籲支持這項法案的民進黨委員牢記,當年黨外前輩爭取臺灣言論自由,推動民主改革的歷史,民進黨許多大老昨天不就在臺北市圓山飯店紀念美麗島事件40週年嗎?懇請民進黨委員放下意識形態與黨派私利,發揮道德勇氣與血性良知,停止推動「反滲透法」的立法工作,以免讓惡法傷害臺灣的民主,讓國會蒙羞-陷入恥辱和惡名。